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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的词语解释为开启和关闭。它还是指一个可以使电路开路、使电流中断或使其流到其他电路的电子元件。最常见的开关是让人操作的机电设备,其中有一个或数个电子接点。接点的“闭合”(closed)表示电子接点导通,允许电流流过;开关的“开路”(open)表示电子接点不导通形成开路,不允许电流流过。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操作与上市公司收购交易方式及怎么样做尽职调查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操作与上市公司收购交易方式及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形式上没有直接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收购。

  在间接收购中,收购人能够最终靠取得股份的直接收购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也能够最终靠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市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此处的实际控制人就是间接收购中的收购人。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中,间接收购被广泛地使用。此外,间接收购往往被外国投资者所采用。外国投资者经常根据我们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支持的投资方向,整体或部分买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制股权的人企业,将该企业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从而间接控股上市 公司。

  在直接收购中,收购人是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自己在目标公司中获得相对多数的股份,成为目标公司的大股东;而在间接收购中,收购人本身并不是,也不打算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他往往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

  和前面的特点相关,在直接收购中,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是直接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而对目标公司做控制;在间接收购中,收购完成后,间接收购人并不能直接在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他只能通过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来间接在目标公司中行使提案、表决等股东权利。

  在间接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本身的股东名单、股权结构等不发生明显的变化,只是在上游公司中发生明显的变化,而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权的人等上游公司往往不是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差,所以间接收购活动本身往往比较隐蔽。

  与直接收购相比,间接收购的方式具有多样性,这些间接收购的方式在实践中往往操作比较灵活。

  经常使用的方式有直接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向大股东增资扩股、出资与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托管大股东股权。

  这是最常见的间接收购方式,也是表现最直接的方式。在这种收购方式中,收购人直接收购大股东的部分股权,实现对大股东的控制,从而间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在这种收购方式中,收购人需要有实际的现金流出,来支付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方转让股权所需要的资金。

  收购方为获取对手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对其增资扩股而成为其大股东,从而获得对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并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

  向大股东增资扩股的方法可避开收购人的实际现金流出,收购方所出资金的控制权仍掌握在自己控制的公司中。

  在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收购方处于控股地位,以此来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在本质上,同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方式与增资大股东基本相同,可以认为是向大股东增资扩股的一种特殊方式。

  在以托管大股东股权进行的间接并购方式中,大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委托给收购人管理,委托收购人来行使大股东的股权,从而使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

  以前,以托管大股东股权进行的间接并购通常有其一定的原因,它其实是一种股权转让的准备状态。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在获得批复前往往采用托管方式,先引入重组方,是在有关各级管理机构批文下来前提前介入上市公司管理、整合以及其他实质性重组工作室的过渡阶段。

  这种实质控制权提前转让的方式在战略并购时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现在,这一现象同样发生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上,实现了收购人的间接收购目的。

  间接收购在实质上仍然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情形,我国相关收购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在进行间接收购时,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间接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时,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就要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具体的报告、公告程序如初始披露。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在间接收购中,达到强制要约界限后,间接收购人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发出要约,进行要约收购;其二是申请豁免强制要约,获得豁免后进行收购。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已经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能够实现本次增持行为。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入资金的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因上市公司依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入资金的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应当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申请豁免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如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收购人可接着来进行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的人能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东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供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企业具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营业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5.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6.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入资金的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还可以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7.因持优先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入资金的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在间接收购中,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中国证监会责令实际控制人改正,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改正前,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出的提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上市公司间接收购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明显的变化的信息的义务。

  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违反配合披露义务,拒不履行,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出诉讼,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间接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股权的人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

  在间接收购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但是实际控制权进行了转移。对此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如知悉相关情况的,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报告和公告,如果告而不报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应该主动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的,如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其一定要做出报告和公告。

  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拒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查处。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值扩股等问题造成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明显的变化的行为。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按照有关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定估计的基准日一致。资产评定估计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允许超出一个月。

  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 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固有股东逐级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定估计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管理层介绍会一般在潜在投资方参观了资料室后举行,这使投资方能问及一些在保密信息备忘录和数据室中没提供的信息;另外管理层介绍会也是买卖双方直接借此接触了解对方性格、素质、诚信的最佳时机。

  潜在投资方一般会希望在管理层引导下参观公司的主要场所、设施财务顾问也会参加当地考验查证,以对发问的问题、感到有兴趣/关注的部分进行记录整理。

  (注:请提供在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完整打印的全套工商内档资料,并保持其原有顺序,下述文件中如有未包括在工商资料中的,请另行提供)

  1.1.4 历次的验资报告和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及资产评定估计文件及资产权属证明(如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

  1.1.5 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资产已转移到公司名下以及证明文件(如适用)

  1.1.8 公司的《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历次更名的《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

  1.1.10 公司近三年经审计后的公司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假如没有,则请提供公司财务报告

  1.2.3 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如适用)

  2.1.2 公司与股东、控制股权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以及历次演变的股权关系结构图

  2.2.2 近三年公司CEO、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组成情况(姓名、任期、兼职及领薪单位等情况)

  2.2.3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是不是真的存在如下情形:

  b.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c.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2.4 公司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是不是存在亲属关系

  2.2.5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员工持股情况说明

  2.7 公司与下属企业间关系说明(包括内部划拨价格、盈亏冲销、共用设备、公司内部的租赁与安排等)

  3.2 公司获得的政府部门颁发的与公司的运营、产品、生产、出口和服务有关的执照、许可、批文和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高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政府认定、资助或扶持项目的证书/批复;

  3.6 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进行经营活动所需的其他执照或许可文件(如适用)

  4.2 请说明公司生产经营所遵循的强制性或自愿性的产品质量标准或其他生产性标准(包括国际、国内和行业标准等),并列出该等标准的清单

  4.3 请确认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过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有,请提供有关文件

  5.1.1 公司资产清单(请注明自购、分期付款、租赁、抵押、海关监管等状况)

  5.1.4 公司对其资产以分期付款购买、信贷、租赁等方式拥有或使用的资产购买合同及有关文件

  5.1.8 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生产达到和符合有关的技术指标和安全生产要求有关的证明或许可证(如适用)

  5.2.1 公司对外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包括所有的子公司、分公司及非法人企业和组织。结构图应标明公司和其它持股人名称以及持股比例

  5.2.3 控股子公司成立时的批准文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对外投资(根据本清单第5.2的要求提供)、土地房产(根据本清单第六部分要求提供)、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根据本清单第七部分要求提供)、债权债务(根据本清单第八部分要求提供)、重大合同(根据本清单第十部分要求提供)、违约和诉讼(根据本清单第十一部分要求提供)、税务(根据本清单第十二部分要求提供)、环保(根据本清单第十三部分要求提供)、劳动人事(根据本清单第十四部分要求提供)等对控股企业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的文件

  5.2.4 参股企业成立时的批准文件、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如适用)

  6.1.1 请就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开列一份清单,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土地位置,获得方式,面积,用途,期限

  6.1.2 国有出让土地,请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及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税收和其他费用证明

  6.1.3 与土地/场地使用权有关的协议和批准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租赁协议、抵押协议、划拨土地的划拨文件等)

  6.1.4 被公司占有、使用的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登记证明、抵押登记证明等

  6.2.1 请就公司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开列一份清单,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房屋座落,面积,用途,所有权人,幢数,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证号

  6.2.3 提供与房屋有关的协议(如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以及与房屋租赁相关的租赁登记文件,业主的租赁备案及房产证,房屋抵押协议和抵押登记证明)

  6.2.7 请确认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所列的内容与现状是否相符。如有变更而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做记录的(如房屋已拆除,或出售),请以列表的方式注明变更情况,包括幢号、面积、变更原因,变更时间

  6.3 公司目前是否有在建工程,如有请提供相关立项批文、主管部门对设计的批准、拆迁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证、竣工验收证明、环保、安全和消防的批准文件及与在建工程有关的任何未付款项等相关文件

  7.7 所有有效的公司作为一方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服务标记、著作权、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许可/转让合同及登记/备案文件

  8.1.1 重大债权包括未在账目中披露的所有债权的清单以及债权合同和债权的担保合同(欠款方名称、欠款额、到期日、产生债权的原因、追讨情况和有无抵押、担保)

  8.1.2 公司重大债务清单以及债务合同和债务的担保合同(债权方名称、到期日、尚未清偿的数额、产生债务的原因、债权人追讨情况和有无抵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a. 目前尚未清偿完毕的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借款

  8.2 公司和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自然人提供担保情况的清单(担保人、被担保人及担保期限等)以及担保合同

  8.3 公司资产是不是真的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说明

  8.5 《外债登记证》(包括《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外债变动反馈表》)、《对外担保登记书》、《对外担保反馈表》及《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如适用)

  h) 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i) 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j) 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9.2.1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9.4 公司的关联交易清单(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和交易定价等)以及关联交易合同

  9.6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书面说明

  a) 重大购销合同清单(买方、卖方、标的、金额、合同期限、重大条款、合同履行情况、签约时间、备注)(一并提供电子版本)

  10.7 已履行完毕但存在争议的合同清单(包括签约方、合同名称、标的金额、合同期限、重大条款、合同履行情况、相关争议等主要情况说明)及合同

  10.9 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收购协议、合作协议或联营协议)合同(如适用)

  10.10 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及公司认为应向本所提供的其他文件

  11.1.1 公司违反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及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的情况

  11.1.2 与公司订立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所定合同及公司就该违约行为提出或将提出的索赔的情况

  11.2.3 过去三年中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现存、未定或威胁要提出的)诉讼、仲裁、争议、政府程序或调查的详情,并附上任何索赔书(或类似文件)及法律顾问或其他具有调停功能的人的意见和预计花费。公司了解的、将来可能导致对任何方的诉讼、仲裁、争议、政府程序或调查的任何事实或情况详情

  11.2.4 有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之任何诉讼(含民事和刑事)、仲裁、纠纷、调查及行政处置(包括任何与政府机构有关的诉讼、仲裁、纠纷、调查及行政处分)的清单(应包含如下内容: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日期、诉讼或仲裁的主要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供诉讼或仲裁的原因和依据、请求何种赔偿数额或处罚、诉讼或仲裁结果)

  11.3.1 请公司确认最近三年是否有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将可能发生的行政处罚。如有,请提供有关文件(如行政处罚通知书、决定书、罚款的支付凭证等)

  12.3 适用于公司的有关税务待遇、任何协定条例、政策声明、指示或通知以及关于税务安排的有关文件

  12.6 就公司任何税款给予优惠待遇的详情及有关批准,以及对近期已进行或将进行的国家税制改革已经或将对公司税务产生之影响及分析

  13.2 请提供公司的所有有关污染物处理及相关建筑工程的政府和主管机关的批准、授权、许可、资质性文件,及该等文件的年检、续期、变更登记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3.3 如公司最近三年有新建或改建项目,请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对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文件。如前述项目中有已完工的,请提供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环保设施的验收文件

  13.4 如公司在最近三年改装或拆除有关防治污染设施、设备,请提供有关环保部门的批准验收文件

  13.5 请公司确认最近三年是否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涉及环保问题而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将可能发生诉讼、仲裁、行政调查或罚款。如有,请提供有关文件(如行政处罚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

  14.1 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劳动用工的政策以及各种劳动保险的政策

  14.2 公司劳动手册和内部劳动人事制度包括职工工资管理、医疗、待业、养老保险、职工劳动合同、各项规章制度等文件

  14.7 有关公司工会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会现有成员的详细资料和工会的政策

  15.1 公司的介绍性资料,包括其历史发展、重大事件,公司的生产制度、品质控制制度、管理制度、销售途径、市场营销策略、客户情况、产品定价策略、原材料的采购政策、研发政策、培训制度、产品介绍、公告及公司评级或排行等资料

  15.2 公司是否有加入任何强制性或自愿性质的行业协会或类似组织,如有,请说明详情和提供相关的资料

  15.3 公司在进行或将进行的主要的新投资项目之详述(包括项目立项批文、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合同)

  15.4 公司所知的可能会对其未来业务或前景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论积极或消极的)的酝酿出台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其它信息

  15.5 公司过去3年以及未来3年的营业计划,尤其包括公司的规模、资产及业务的拓展计划和可行性探讨

  对于未明确列明在上述十五部分的文件资料,如果对于本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亦请公司及时提供。

  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可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在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对企业并购活动中选择融资方式有着直接影响。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获利并积累所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指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非货币性资产摊销和企业的留存收益。内源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并留存在企业内可供使用的“免费”资金,资金成本低,但是内部供给的资金金额有限,很难满足企业并购所需大额资金。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企业外部筹集所需的资金,外源融资根据资金性质又分为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为取得所需资金通过对外举债方式获得的资金。债务融资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务融资相对于权益性融资来说,债务融资不会稀释股权,不会威胁控制股权的人的控制权,债务融资还具有财务杠杆效益,但债务融资具有还本付息的刚性约束,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风险控制不好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在债务融资方式中,商业银行贷款是我国企业并购时获取资金的主要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其他融资渠道不畅或融资成本太高,此外,并购活动也往往是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行为,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比较容易获取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

  权益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权益性融资具有资金可供长期使用,不存在还本付息的压力,但权益融资容易稀释股权,威胁控制股权的人控制权,而且以税后收益支付投资者利润,融资成本较高。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对并购成功与否有直接影响,在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主要有以下因素:

  资金的取得、使用都是有成本的,即使是自有资金,资金的使用也绝不是“免费的午餐”。企业并购融资成本的高低将会影响到企业并购融资的取得和使用。企业并购活动应选择融资成本低的资金来源,否则,并购活动的目的将违背并购的根本目标,损害企业价值。西方优序融资理论从融资成本考虑了融资顺序,该理论认为,企业融资应先内源融资,后外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优先考虑债务融资,不足时再考虑股权融资。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方式选择时应首先选择资金成本低的内源资金,再选择资金成本较高的外源资金,在外源资金选择时,优先选择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的债务资金,后选择权益资金。

  融资风险是企业并购融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并购融资风险可划分为并购前融资风险和并购后融资风险,前者是指企业能否在并购活动开始前筹集到足额的资金保证并购顺利进行;后者是指并购完成后,企业债务性融资面临着还本付息的压力,债务性融资金额越多,企业负债率越高,财务风险就越大,同时,企业并购融资后,该项投资收益率是否能弥补融资成本,如果企业并购后,投资收益率小于融资成本,则并购活动只会损害企业价值。因此,我国企业在谋划并购活动时,必须考虑融资风险。我国对企业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比如国家规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不足,没有进行并购的信贷项目,因此,企业要从商业银行获取并购信贷资金首先面临着法律和法规约束。我国对发行股票融资要求也较为苛刻,《证券法》、《公司法》等对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上市资格”比较稀缺,不是所有公司都能符合条件可以发行股票募资完成并购。

  资本结构是企业各种资金来源中长期债务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比例关系。企业并购融资方式会影响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并购融资方式会通过资本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并购企业可通过一定的融资方式达到较好的资本结构,实现股权与债权的合理配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委托代理成本,保障企业在并购活动完成后能够增加企业价值。因此,企业并购融资时必须考虑融资方式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根据企业实力和股权偏好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融资时间长短也会影响到企业并购成败。在面对有利的并购机会时,企业能及时获取并购资金,容易和便捷地快速获取并购资金有利于保证并购成功进行;反之,融资时间较长,会使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并购机会,导致不得不放弃并购。在我国,通常获取商业银行信贷时间比较短,而发行股票融资面临着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上市审批程序,所需时间超长。因此,我国企业在选择融资方式时要考虑融资时间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我国企业并购活动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我国企业并购活动不仅发生在国内,不少国内大型企业还主动参与国际间企业并购,企业并购资金金额更是呈几何级基数增加。而我国企业现有的并购融资方式显得滞后,难以适应所需巨额资金的国内或国际间并购活动需要,借鉴国外企业并购融资方式创新,我国并购融资方式势在必行。

  杠杆收购(LeveragedBuy-Outs,简称LBO)是指并购企业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或投资者融资来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待收购成功后再以目标公司的未来收益或出售目标公司部分资产偿还本息。杠杆收购融资不同于其它负债融资方式,杠杆收购融资主要依靠目标公司被并购后产生的经营收益或者出售部分资产进行偿还负债,而其它负债融资主要由并购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其他资产偿还。通常,并购企业用于并购活动的自有资金只占并购总价的15%左右,其余大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及发行债券解决,因此,杠杆收购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特征。杠杆收购融资对缺乏大量并购资金的企业来说,可以借助于外部融资,通过达到“双赢”促成企业完成并购。

  信托融资并购是由信托机构向投资者融资购买并购企业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托财产,并购企业则用该信托资金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收购。信托融资具有筹资能力强和筹资成本较低的特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筹集的信托资金总余额上限可达30亿元人民币,从而可以很好地解决融资主体对资金的大量需求。由于信托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服务,降低了融资企业的前期筹资费用,信托融资降低了融资企业的资本成本,信托融资就有利于并购企业完成收购目标公司。

  换股并购是指并购企业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照一定比例换成并购企业的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并购公司的子公司。换股并购通常分为三种情况: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换股并购融资对并购企业来说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不会挤占公司的营运资金,相对于现金并购支付而言成本也有所降低。换股并购对我国上市公司实现并购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认股权证是一种衍生金融产品,它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能够在有效期内(通常为3-10年)赋予持有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发行一定数量新股权利的证明文件。通常,上市公司发行认股权证时将其与股票、债券等一起发行,通过给予原流通股股东的一定补偿,提高了股票、债券等融资工具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这样有助于顺利实现上市公司融资的目的。因此,发行认股权证对需要大量融资的并购企业来说可成功达到筹资的目标。

  我国资本市场在1992年就尝试应用权证,比如飞乐和宝安等公司发行了配股权证。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一股独大,个别机构操纵市场,市场投机现象严重,权证交易不得不被停止。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各项法规、制度以及监管政策的到位,我国推出认股权证的条件逐渐成熟,相信认股权证融资终究会成为我国企业并购融资的重要方式。

  企业开展对外并购投资时,往往更关注对投资标的的选择、投资价格的谈判、交易结构的设计等,这些是并购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但有一个环节往往被拟开展并购的公司所忽略,即并购主体的选择与设计。而实际上,选择什么并购主体开展并购对公司的并购规模、并购节奏、并购后的管理、及相配套的资本运作行动均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当前很多上市公司面临主营业务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高的问题,作为上市公司,面临着来自资本市场上众多利益相关方对公司业绩要求的压力,在展开对外并购时,公司管理层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就是并购风险:“并过来的项目或团队能否很好的整合到公司平台上贡献利润?如果被并购公司不能与上市公司形成协同效应怎么办?被并购公司管理层丧失积极性怎么办?公司的市值规模和资金实力能否支撑公司持续的展开并购式成长?”等等都是企业在展开并购前需考虑的问题,但其实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并购主体的选择与结构设计得以解决,而不同的主体选择与结构设计又会拉动后续不同资本经营行动的跟进,从而提高公司并购的成功率。

  根据对上市公司并购模式的研究结果,以及在为客户提供并购服务时对并购主体选择进行的研究探讨,总结出上市公司在开展投资并购时,在并购主体的选择上至少有4种可能方案:

  (4)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并购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未来配套资产注入等行动。

  优势:可以直接由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并购,无需使用现金作为支付对价;利润可以直接在上市公司报表中反映。

  劣势:在企业市值低时,对股权稀释比例较高;上市公司作为主体直接展开并购,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比较麻烦;并购后业务利润未按预期释放,影响上市公司利润。

  以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直接展开投资并购是最传统的并购模式,也是最直接有效驱动业绩增长的方式,如2012-2013年资本市场表现抢眼的蓝色光标,自2010年上市以来,其净利润从6200万元增长至13年的4.83亿元,4年时间利润增长约7倍,而在将近5亿元的盈利中,有一半以上的利润来自并购。

  蓝色光标能够长期通过并购模式展开扩张,形成利润增长与市值增长双轮驱动的良性循环,主要原因如下:

  1.营销传播行业的行业属性适合以并购方式实现成长,并购后易产生协同,实现利润增长。

  与技术型行业不同,营销传播行业是轻资产行业,核心资源是客户,并购时的主要并购目的有两项:一是拓展不同行业领域的公司和客户,二是整合不同的营销传播产品。通过并购不断扩大客户群体,再深入挖掘客户需求,将不同公司的不同业务和产品嫁接到同一客户上,从而可以有效扩大公司的收入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因此,这样的行业属性使得蓝色光标并购后,因投后管理或并购后整合能力不足导致并购失败,被收购公司业绩无法得到释放的可能性较小。

  2.由于我国并购市场和二级市场存在较大估值差异,蓝色光标的快速并购扩张带来资本市场对其未来业绩增长的高预期,从而带动股价的上涨,市值的跃升。市值的增长使蓝色光标在并购时更具主动权,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高市值意味着上市公司拥有资本市场发钞权。

  3.利用上市超募资金迅速且密集展开行业内并购,将募集资金“转化为”高市值,再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继续展开后续并购与配套融资。

  从蓝色光标上市后的并购支付方式可以看出,上市时,蓝色光标共募集资金6.2亿元,公司账面现金充裕,因此,公司上市后的并购几乎都是以募集资金直接作为对价支付,2012年末至2013年初,超募资金基本使用完毕,而此时,公司市值已近百亿,百亿市值为蓝色光标在后续并购中带来了更多主动权,从2013年起,蓝色光标的并购标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而公司凭借其高估值溢价多采用定增方式进行收购。

  模式二:由大股东成立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待子业务成熟后注入上市公司。

  优势:不直接在股份公司层面稀释股权;未来如果子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可将资产注入至股份公司;通过此结构在控制股权的人旗下设立一个项目“蓄水池”,公司可根据资本市场周期、股份公司业绩情况以及子业务经营情况有选择的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更具主动权;可以在子公司层面上开放股权,对被并购企业的管理团队而言,未来如果经营良好,可以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而实现股权增值或直接在上市公司层面持股,实现上市,具有较高的激励效果。

  劣势:规模有限,如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则需要大股东出资较大金额,如非控股则大股东丧失控制权;子公司或项目业绩不能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使得并购后不能对上市公司报表产生积极影响;公司需成立专门的并购团队开展项目扫描、并购谈判、交易结构设计等,对公司投资并购能力和人才储备要求较高。

  模式三:由大股东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待子业务成熟后注入上市公司。

  优势:大股东只需出资一部分,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或政府资本展开产业投资并购;可以通过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合作解决并购能力问题、投后管理问题等;可以通过基金结构设计实现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决策,或掌握更多的决策权。

  劣势:大股东品牌力、信誉、影响力等较弱,可募集资金额规模可能受限;前期需要大股东出资启动,对大股东的出资有一定的要求。

  思科堪称硅谷新经济中的传奇,过去20多年,其在互联网领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思科在其进入的每一个领域都成为市场的领导者。反观思科的成长,几乎可以视为一部高科技行业并购史的缩影,而其并购成长模式离不开另一家伟大的公司:红杉资本。

  思科1984年创立于斯坦福大学,创始人夫妇一个是商学院计算机中心主任,一个是计算机系计算机中心主任,两人最初的想法只是想让两个计算机中心联网,1986年生产出第一台路由器,让不同类型的网络可以互相联接,由此掀起了一场通信革命。1999年思科在纳斯达克上市。市值一度达到5500亿美元,超过微软,雄踞全球第一。

  红杉资本创始于1972年,是全球最大的VC,曾成功投资了苹果、思科、甲骨文、雅虎、Google、Paypal等著名公司。红杉累计投资了数百家公司,其投资的公司,总市值超过纳斯达克市场总价值的10%。红杉资本早期投资了思科,在很长时间里是思科的大股东。被称为互联网之王的思科CEO钱伯斯就是当时红杉委派的管理层。

  思科真正的强势崛起,是在上市之后开始的;而并购重组正是它神话般崛起的基本路线起技术并购)。在IT行业,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新团队新公司层出不穷。作为全球领先的网络硬件公司,思科最担心的并不是朗讯、贝尔、华为、中兴、北电、新桥、阿尔卡特等网络公司的正面竞争,而是颠覆性网络技术的出现。颠覆性技术一旦出现,自己的帝国就可能会在一夜之间土崩瓦解。因此思科把地毯式地扫描和并购这些新技术新公司,作为自己的竞争战略和成长路径。

  然而新技术新应用在哪里?颠覆性的技术在哪里?它可能在任何地方,可能藏在全球各地的创业公司、实验室、甚至某个疯狂创业者的家中(正如思科自己的创业背景)。因此,思科必须建立自己的“行业雷达”与“风险投资”功能,高度警惕,保持对新技术的获悉。

  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大量出现的新技术应用,作为上市公司,思科并不适合扮演VC角色,因为这牵扯上市公司的决策流程、公司治理、保密性、风险承受、财务损益等因素。因此,思科需要一家VC与自己配合,共同来完成这个工作任务。

  于是,风险基金红杉,扮演起风投和孵化的角色,与思科形成战略联盟、结伴成长的关系。一方面,思科利用自己的技术眼光、产业眼光和全球网络,扫描发现新技术公司,对项目进行技术上和产业上的判断,把项目推荐给红杉投资。另一方面,红杉对项目进行投资后,联手思科对项目进行孵化和培育。若孵化失败,就当风险投资的风险。若孵化成功,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就溢价卖给思科,变现回收投资,或换成思科的股票,让投资变相“上市”。

  上述过程常态性地进行,在全行业里地毯式地展开,思科将行业内的创新技术和人才,一个个地整合进来,企业神话般崛起,直取全球第一。而红杉成了VC大王,名震IT行业,获取了丰厚收益。

  在这一模式中,各方各得其利,对于新技术公司而言:获得了VC投资,赢得了存活和成长;而卖给思科,创业者实现了财富梦想,而思科的大平台也更有利于自己技术的创新和广泛应用;对于红杉:依靠思科的技术眼光和全球网络,源源不断地发现并投资好项目。一旦孵化成功,能够顺利高价卖出,获得高额回报,消化投资风险;对于思科:充分利用自己的上市地位,用现金或股票支付,在全社会范围整合了技术和人才,强化了自己的技术领先优势,造就了产业和市值上的王者地位;而对于华尔街市场:思科的技术领先和高速成长,成了明星股和大蓝筹,拉动了资金的流入和交易的活跃,促进了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红杉的选项和投资管理能力得到了业绩的证明,长期资金市场持续地向红杉供给资本。

  模式四:由上市公司出资成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主体展开投资并购,待子业务成长成熟后注入上市公司。

  优势:可以利用上市公司的品牌力、影响力、信誉等撬动更多社会资本与政府资本,更容易募集资金;上市公司的资金比较充裕,便于启动基金;不直接在股份公司层面稀释股权;可以通过股权比例和结构设计将投资的子公司业绩纳入股份公司合并报表。

  劣势:由于我们国家资本市场环境与国外有很大不同,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很少是基金投资人,因此能够依托大股东力量与上市公司形成模式三中所述产融互动模式的公司非常少。而伴随我国私募基金以及并购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成熟,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与私募基金合作成立并购基金展开对外投资和收购,由并购基金扮演上市公司产业孵化器的角色,提前锁定具有战略意义的优质资源,待培育成熟后再注入上市公司。

  2011年8月,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专门为公司产业并购服务的并购基金,双方合作后,自2012年至今 ,已先后与武汉和祥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富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登峰海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慈溪市富农生猪养殖有限公司达成收购及共同管理协议,主要合作模式为:由天堂硅谷和大康牧业共同管理被投资公司,其中天堂硅谷主要负责公司战略规划、行业研究分析、资源整合优化等方面;大康牧业负责经营方案及其日常经营和管理等内容,派驻专业管理团队。

  上市公司以这样的形式展开并购,一方面扩大了可调用资金规模,大康牧业仅用3000万元即撬动3亿元现金用于自己的产业并购;第二,由并购基金直接收购被司股权无需经过证监会行政审批,极大的提高了并购效率;第三,通过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在战略研究、资源整合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形成互补;第四,在并购基金投资期间上市公司即介入经营管理,降低了并购后整合阶段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利润无法如其释放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并购市场即将进入爆发成长期,上市公司必将成为其中一股很重要的参与力量,上市公司应将并购主体的选择作为整个并购结构设计中的重要一环,综合评估自身资产、市值等情况,标的企业纯收入能力、成长性、估值等情况,选择、设计合适的并购主体开展并购,打开公司并购成长的通路。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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